檢驗附加印花稅表
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配料並使用以下式5份,依下列1個順序裝訂:
(一)申請書。
(二附)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營畫書(內容大綱請見計第二項)
(四)現照片2張(請署名拍攝日期)。
(五)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附近內),如都市土地,應檢都市土地使用使用證明。
(六)配置圖,不同比例尺(1/500,平面、立尺(正、背、位置、現場用)場,採用地圖,並標註、設施、道路、道路寬度、道路至標識設施之尺寸位置圖。設施及大小均需署名。
(七)簡易水土保持範圍申報書(山坡地者需檢附)。
(八規)繳款書(每件工廠收取新幣台幣,請於送時收取二百元費)。
(九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剝削人)免)。
(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需包含以下內容:
(一)設施名稱。
(2)設置目的。
(3)生產順序明細表、生產週期、產量順序及產量(應按順序排列等)。
(4)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5)現耕農業用地及經營概況。
(6)現有農機具名稱及數量(請在平面配置圖上說明農機擺設位置)。
(七)設施建設方式。
(8)引用水之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九)對周邊農業環境的影響。
(10)農業事業處理及再利用畫計。
附註:110年12月31日,農業用地已建成設施適用於台中市申請農業用地作設施使用經營許可證(如附件11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