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太平區公所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太區人字第1000010033號訂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太區人字第1130019633號修訂
一、台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營造良好工作場所,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預防、糾正、懲處及完成等措施,特依性別平等法工作措施工作條第十三條、場所性騷擾標準、性騷擾法規定及第七條、性防控法規定及第七條市府中所施行服務規定與書權規定意見書規定意見書及意見書規定意見書及意見書意見書及書院校合所及規定及性別識別及照學機關機關機關機關機關照照照所學照所施所學書所施所學書所學書所書書法典與書院所禁學書所及書所規定及書論罪書規定判決書書及第七意見書學書書意見書書意見書信書及書院校文罪文罪法典學文罪系所學規定及意見書律意見書意見書及書院校合所及罪教法文罪法典學文罪機關文罪法典學機關機關機關機關機關總會照研究書所守書書所書書法典第七條、書院所加法書。
二、本規範適用於行為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員工及求職者性騷擾事件(含求職者、實習生及打工員工。但不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及權力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的情況。
四、性騷擾之認定及樣態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性騷擾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二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標準第五條及性騷擾防治標準第二條等規定辦理。
五、本所訂性防治騷擾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事實公開揭露。
前項公開揭露應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料之方式為之。
六、本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參加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領導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的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優先實施。
七、本所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4-22781151
(二)傳真:04-22774191
(三)電子信箱:wu0123456789 @taichung.gov.tw(隨承辦人異動更新)
(四)專責單位:人事室
八、本所針對知曉性騷擾之事件,將立即採取以下有效之糾正及失敗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事件時:
1. 援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援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檢查洽談場所安全。
3.考慮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遭受性騷擾事件再次發生,且不得對申訴人之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之變更。
4.為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商、醫療或心理諮商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被告有關所主管以上人員,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上級機關或本所停止或調整其職務;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未依公務員、教育人員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薪金)、年功俸(薪水)或相當之給與。
本所首長之職務停止或調整其職務,由上級機關為之。
6.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7.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進行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八、如證實有惡意之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予以適當處罰處分或處理。
(二)非因前項發生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檢查洽談場所安全。
3.訪問相關人員,對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厘及查證。
4. 據悉被受害人得求助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應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受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商、醫療或心理諮商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之服務。
(三)本同樣詳細規定,在場所及公眾進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的,應按照性騷擾防治標準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並定期檢查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的發生。
本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並了解詳細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未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所仍將依前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最終措施。
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共同,本所針對熟知性騷擾事件發生時,將採取以下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依最終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其他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失敗的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利益。
十、受理單位提出申訴後,受理人員及申訴人(法定代理人)相關事項按列規定辦理。
(一)以言語或電子郵件申訴人,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撰寫書面記錄,經向申訴人代理人朗讀或使用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書及前項記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體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託代理人,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託書。
4、申訴的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狀。
申訴書或言詞所提供資訊作成之紀錄未符前款規定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完成補正。
十、性騷擾事件之人為本所職工,且其行為符合性騷擾防治法規範的性騷擾事件者,被受害人得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期限向本所提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涉及所首長者,如屬不同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台中市政府(具指揮監督權限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屬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適用性別平等獲工作法之事件,接被受害人申訴時,依「台中市政府及主管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至勞工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填報。
十二、本所受理性騷擾之申訴,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單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處理之。
前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設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首長指定本所員工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除人事室主任與專職室主任為當然成員外,其餘委員人員由本所首長就所內指定或聘任外部專業人士擔任,其中應有具有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不得低於二分;其中一名委員應高頻,不得代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一致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決同數時依據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應由申訴受理單位指定相關承辦出(列)主席會議,負責申訴案件之相關行政程序作業。
本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調查小組成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由本所首長指定,應具備性別意識,其中女性成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應有一位以上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十三、參與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或審議人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人員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四、本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調查小組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應於申訴或移交至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有需要時,須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依調查、公正與專業原則,得通知相關各方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各方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相關之必要時,應重複避免詢問,並需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各方或證人有權力避免發生等糾紛時,應其對質。
(三)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的方式為之,並保障當事人權益。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因調查之目的,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調查結束後,調查結果應撰寫書面資料並載明理由,送交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五)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將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及附記不服處理結果得提起知識產權之期間及受理機關,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另返回上級機關。其申訴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附帶說明。
2、調查訪談過程記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六)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撰寫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並載明下列事項移送社會局,並返回上級機關: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相關說明。
2、調查訪談過程記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證明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五、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後,得於所在分中心前,以書面形式撤回申訴。
前項撤回申訴後,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次提起申訴。
十六、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性騷擾事件,除權力性騷擾事件外,任何一方當事人必須書面或言語向台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本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何一方有傾向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十七、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姓名或其他申訴必要主體之資料,除有調查之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規定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即終止其參與,並視情節包容議處。
十八、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上訴調查結果、決議或懲處之結果,得依下列法令規定重啟文物:
(一)相關屬公務人員覆蓋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撤銷機構複審書本所向公務人員覆蓋暨訓練委員會提起複審。
(二)規定非屬公務人員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向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十九、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戒法院申訴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查。
二十、性騷擾事件之行為所屬單位員工,其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將調查結果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進行適當的懲戒或處理,並加強追踪、考核及,避免相同事件或糾正情監督事件的發生。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定期返回台中市政府人事處。
第二十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名單無給職。但非本所兼任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會議費,
二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及調查小組須由本所相關問題項下支應。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案件所需相關申訴書等修改件,詳細依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供範本訂定,但有,隨同更新。
二十四、本規範未規定娛樂場所,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五、本規範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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