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補助對象為補助各區體育會辦理體育活動。 2.如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