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坐落太平區者,申請書填寫一份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四)申請土地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者,請填寫於「使用分區」欄,並應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僅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之法定用途,申請人應確認申請目的並於本申請書之辦理選項,擇一勾選。如同時有二種以上申請目的,應分別填寫申請書。
三、本申辦業務如無補正需要,所需行政作業時間自收件日起算,預計30日曆天。
四、收費標準: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分別)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每多一份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五、證明書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六、如有任何疑義,請撥打04-22794157 分機313,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陳先生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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