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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該如何申請?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一年三月八日台(九一)年第九一五○一六八號函頒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台(九二)年第○九二○○○六六六四號函第一次修訂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原民經字第○九五○○一八三五七一號令第二次修正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原民經字第○九八○○三八二八八一號令修正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政府應策訂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並積極推動部落更新計畫方案。」辦理。

三、主辦與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

台北、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連江縣政府。

(二)執行單位:

各鄉(鎮、市、區)公所。

四、申請人應具備各款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

(1)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者(不含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全家人口未超過一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五)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台幣六佰五十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前項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當地主管鄉(鎮、市、區)依行政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五、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六、申請人應具備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費或電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全戶所得證明及財產證明等資料之提供,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分別透過戶政、地政資訊網路系統取得及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七、申請方式:

  1. 申請人戶籍應與自用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2.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3. 核定申請建購住宅補助個案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4. 核定申請修繕住宅補助個案後,請申請人逕行施工,俟施工完竣後報請鄉(鎮、市、區)公所驗收、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及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含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各乙張),連同核定影本及原申請表件,送縣政府核銷憑撥補助款。

八、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一)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依下列各款認定:

1.申請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但子女已入贅或出嫁者,不予計算。

2.申請人如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者,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列為全家人口。

3.全家人口具有下列情形者,不計全家人口:

(1)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2)在學領有公費者。

(3)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4)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者。

(5)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4.全家人口數須二人以上,惟無配偶及直系親屬,年滿五十歲之獨居個人,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二)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1.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2.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3.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三)本要點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5.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6.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7.受監護、輔助宣告。

九、經費來源:

本要點之補助經費除由本會補助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宜配合編列預算辦理。

十、補助經費原則: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次年度辦理補助建購及修繕住宅之計畫。

(二)本會審酌前項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具之計畫需求、地方財務狀況及原住民人口數比例等,予以分配補助經費。

(三)本會補助地方計畫經費,以一次分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調整補助地方分配數。

(四)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且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十一、督導與獎勵:

(一)各級政府對所轄需輔助住宅改善之原住民家庭應主動發掘,經核定之受補助家庭應予個案輔導與協助,本會得派員實地了解實施情形及績效考評。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月三十日前,將當月之執行成果及核定補助名冊送會備查。

(三)本會對辦理成效優良者,得酌予適當獎勵。

  • 市府分類: 原住民事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0-12-01
  • 發布日期: 2020-12-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