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已分別於115年4月10日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號令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地重劃協進會設置辦法」,暨以台內地字第11502617765號令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等4個辧法。
前開4個設置辦法修正後規定,農地重劃委員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明定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低於委員人數1/3,另委員會及協進會之機關代表亦不再限制為局(處) 長或課長,使直轄市、縣(市)政府派聘任委員作業更具彈性,以提升性別平等之決策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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