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臺中市具備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分,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4、5款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儘後召集條件者,請於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洽詢申辦116年度緩、儘召事宜,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本所人文課(04-22794157分機107)
二、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緩召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第1項各款逐次召集、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條件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逕向所屬單位洽辦,或電洽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04-23134788轉565646、565643、565645或04-22134763、04-22130633)查詢申辦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三、有關「116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申請公告內容」,詳見附件。
四、116年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申請作業,將於116年3月16日登載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https://afrc.mnd.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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