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登記參選115年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活動,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及第56條規定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0條第1項規定略以:直轄市長選舉之競選活動期間為15日,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長為10日,原住民區民代表、里長為5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至下午10時止。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略以: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7時前或下午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助選活動,亦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政黨、候選人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前款以外之人,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違反第56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三、次查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前,候選人或政黨之活動仍應遵守有關噪音管制法、建築法及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由環境保護、廣告物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各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四、本市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如下:
(一)市長:自115年11月13日起至11月27日止。
(二)市議員、原住民區長:自115年11月18日起至11月27日止。
(三)原住民區民代表及里長:自115年11月23日起至11月27日止。
五、附件供參或請連結中央選舉委員會/選舉法規網站:https://web.cec.gov.tw/central/men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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