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為拓展我國柚子海外市場,訂定旨揭作業規範,鼓勵外銷業者拓展海外通路,並訂定相關獎勵措施。
二、旨揭作業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 獎勵品項:鮮柚子,出口稅則號08054020005。
(二) 獎勵期間:115年8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
(三) 出口目標量:1,800公噸。
(四) 獎勵對象:我國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單一外銷業者於獎勵期間完成出口總量累計超過3公噸(含)者,始具經費請領資格。
(五) 獎勵金基準如下:
1、加拿大: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6元。
2、日本: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3元。
3、星馬地區:空運及海運每公斤10元。
4、其他地區(包含香港、澳門,但不含中國大陸):空運及海運每公斤3元。
(六) 另有附加獎勵,僅得擇一申請:
1、單一業者於獎勵期間出口產銷履歷果品總量達100公噸以上者(除中國大陸外不限出口市場),每公斤加碼5元。
2、出口日本市場,並配合農糧署「115年臺灣文旦柚拓展外銷新興市場分級包裝獎勵辦法」執行果實逐粒黏貼產銷履歷標籤者,每公斤加碼5元。
(七) 外銷業者須依規定完成基本資料建置、出口登記及經費請領等程序,並配合相關查核機制。
三、旨揭作業規範請參閱附件,倘有相關疑問請洽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電話:(02)26982380、電子郵件信箱:cpcagriexport@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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