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依據:國民體育法第4條。
二、補助對象:本區體育會。
三、補助範圍:以辦理區級體育活動並與體育運動相關項目為限。
四、補助項目:含獎盃(牌/品)費用、保險費、廣宣及印刷費用、場地費(布置/清潔)、誤餐費、器材費用、裁判費(教練費)、工作費、講座鐘點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人員費用、運動防護員費、緊急醫療救護工作費用、交通費用、運費、住宿費、服裝費用、體育賽事門票費用、飲用水及飲料費用、雜支、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各項費用依「臺中市政府運動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由本公所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及成果效益等辦理審查,並函知申請者審查結果。
(二) 申請所報計畫內容請如實執行,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檢附原計畫書、本所核定公文影本、領據、原始憑證正本(補助金額數)、實際經費支出明細、支出機關分攤表、成果報告(含照片4張)及其他相關文件,送本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三) 同一事由或活動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重複核銷情事,本所得撤銷或核減已核定之補助金額。
(四) 涉及個人所得部分,應依法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
(五) 申請補助對象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依規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處罰。
(六) 倘有申請宣導品及獎牌(盃)等,請提供致贈宣導品及頒獎等過程成果照片;另如有申報工作費,請於工作費請領清冊加註服務時數或工作起迄時間。
六、補助額度:每一區級各項體育活動不限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七、補助限制:運用本補助經費執行計畫者,一年不限申請次數。
八、申請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或至當年度經費用罄為止。(申請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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