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如附件。
#土地要合法申請使用,以免受罰。#
#為防堵走私肉製產品藉由廚餘傳播豬瘟病毒,並保障本市養豬產業永續發展,如有發現標示不明或可疑之豬肉產品,請逕向本市動物防疫機關(04-23869420)或防檢署各分署舉報(04-22850198)。🐷🐷🐷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如附件。
#土地要合法申請使用,以免受罰。#
#為防堵走私肉製產品藉由廚餘傳播豬瘟病毒,並保障本市養豬產業永續發展,如有發現標示不明或可疑之豬肉產品,請逕向本市動物防疫機關(04-23869420)或防檢署各分署舉報(04-2285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