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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農業部公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全面禁止搬運廚餘、動物性廢渣、畜禽屠宰下腳料至豬隻飼養場所,且不得作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使用」,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飼料管理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公告如附件。

#土地要合法申請使用,以免受罰。#
#為防堵走私肉製產品藉由廚餘傳播豬瘟病毒,並保障本市養豬產業永續發展,如有發現標示不明或可疑之豬肉產品,請逕向本市動物防疫機關(04-23869420)或防檢署各分署舉報(04-2285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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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10-30
  • 發布日期: 2025-10-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