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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廢棄物的地膜回收處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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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臺中市政府農業局113年4月29日中市農作字第1130016955號函辦理。
  2.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28條規定,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應自行清除、處理,或委託合法業者代為清除、處理。若農友無法於田區自行處理去化,建請委託合法之清運處理業者代為清運。
  3. 農業廢棄農膜包括地膜、菇包膜、防蟲網及遮陰網等等,因均為不標準的塑膠廢棄物,且未經過前處理之得料率低,並衍生額外之事業廢棄物(草及泥土)處理成本,造成再利用業者允收意願低,請農民土壤乾燥時回收、清除殘株、砂土等異物及摺疊整齊並依材質分類之前處理原則。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4-30
  • 發布日期: 2024-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