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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自本(113)年4月1日起受理申請

一、凡設籍臺中市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3/4/1日至4/30日止;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儘後召集條件者,請於113/4/1日至5/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洽詢申辦114年緩、儘召事宜,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本所人文課22794157分機102。

二、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緩召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逐次召集、第30條第1至3款儘後召集條件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逕向所屬單位洽辦,或洽電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6、565643、565645或23134763、23130633)查詢申辦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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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3-15
  • 發布日期: 2024-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