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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違規架設獸鋏、陷阱獵捕野生動物,落實野生動物保育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21228日府授農林字第1120383260號函辦理。

二、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為之。違者獵捕一般類動物可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獵捕保育類動物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除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或第211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之必要者經申請許可後,始得使用前項所述之獵捕方法為之。

 

  • 市府分類: 動物保育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12-29
  • 發布日期: 2023-12-2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