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標準:
1.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本證應於駕駛本識別證註記牌照之車輛時使用,並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二、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
2.駕駛執照影本
(1)身障者本人、其配偶、一親等親屬或設於同一戶籍二親等以上親屬。
3.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1)身障者本人、其配偶、一親等親屬或設於同一戶籍二親等以上親屬。
(2)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為限。
★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3)公司車、租賃車不得申請
4.全戶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
5.身心障礙者本人身分證、印章
6.若身障者本人未到,則需檢具代辦人的身分證、印章
7.申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時,應檢具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非第一次申請者需繳回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