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標準: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政府所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本人、配偶及同戶籍直系血親無自有住宅且未租賃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屋。
二、方式、金額:
1.戶內三人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2.戶內二人以下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
3.前二款所指配偶及直系親屬如未同住,補助人數不予列計。
4.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覈實補助。
三、應附文件:
1.申請人全戶(含配偶、子女)戶口名簿影本。
2.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一份。
3.申請人與代辦人身份證、印章
4.租賃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立契約書人必須是身障者)
5.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6.有房東名字的房屋稅課稅明細表(最新年度)、或有房東名字的房屋所有權狀、或有房東名字的三個月內建物登記簿第二類謄本(以上只要其中一項即可)。
7.無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先填寫社會救助申請及調查表,待審核具有生活補助資格後,方符合租賃房屋租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