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凡設籍臺中市有走失之虞,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 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 警察局走失紀錄。
(4) 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 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及個人資料處理利用同意書(公所提供)。
(二)使用人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第二點者,應擇一檢附該款資格證明文件。
三、受理單位:本市各區公所辦理,符合資格即核發愛心手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