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備文件:
- 身分證(未滿14歲者檢附戶口名簿)。
- 最近三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 申請書(區公所提供)。
- 印章。
- 如為代理人代為辦理者,加附代理人身分證及印章。
- 因障礙之情況有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
二、鑑定流程:
- 請備齊文件前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取得「身心障礙者證明申請表」後到指定的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 鑑定完成後,醫院直接將鑑定表寄至臺中市衛生局複核後(鑑定結果符合法定身心障礙等級標準者) 。
- 再由臺中市衛生局轉臺中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進入專業團隊審查後,印製身心障礙證明。
- 函送申請人申請之區公所轉發身心障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