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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

臺中市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認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府授社助字第1000030137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府授社助字第103014545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府授社助字第1050081150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認定(以下簡稱本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三、本要點所稱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指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情形。
四、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檢附依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應計算全家人口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認定。
五、區公所受理前點申請之案件,經審核員初審後報本府認定。
本府及區公所審查時,得限期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全者,應予退回。
本府審查認符合規定者,應予認定,並將認定結果交區公所轉通知申請人,不符合規定者,亦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時,得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人應檢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接獲核定通知起,三十日內得提出申復,以一次為限。
八、本要點資格認定之申請,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溯及受理申請日發生核定通過效力;如已申請並符合補助資格者,嗣後如因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或家庭總收入異動,應重新申請,若重新核定後補助資格變動者,自其重新申請當月起變更補助資格 。
九、經核定通過符合資格者,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註銷其資格:
(一) 未符第三點所定要件者。
(二) 死亡者。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 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家庭應列計人口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須列有詳細記事)或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須列有詳細記事)
3.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印章
4.軍人身分證影本/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證明影本
5.在學者檢附學生證影本(在學證明書)/領有公費者應檢附領有公費之證明影本
6.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7.月退金(退撫金)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
8.公立醫療機構或評鑑合格醫院開立之最近3個月診斷證明書
9.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六個月)
10.服刑、羈押、拘禁證明影本
11.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
12.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13.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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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市長施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8-09-10
  • 發布日期: 2016-08-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