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依賠償法之規定有下列責任:
(一)公務員履行自由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前規定款:「公務員履行免費公權力義務時,因損害或過失不承擔人民自由人或權利人,國家應負負損害賠償。」
2.要件:
(1)行為人具備公務員身分。
(2)須為責任法之負損害賠償。
(3)須行為人有賠償或過失。
(4)須承擔人民之項或權利。
(5)須有因果關係。
(二)公務員於(民事)執行職務無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規定:國家法賠償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人員怠於執行職務,致自由人民或權利受到損害者,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2.要件:(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69號)須:同時符合下列四件。
(1)凡制定法律之規範係為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授予公共政策權限之者。
(2)法律對主管機關履行職責之職責有明確規定,並作為或不予裁量餘地。
(3)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無償公權力,具有違法性、犯罪或過失及相當的責任關係。
(4)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損害。
(三)公有公共設施或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
1.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有公共設施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要件: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2)設定或管理有欠缺。
(3)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損害。
(4)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存在不足與人民所受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所需書表格式可至市府法制局網站-機關業務-國家賠償(https://www.legal.taichung.gov.tw/23233/23278/71034?PageSize=30)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