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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形可以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國家依賠償法之規定有下列事故:
(一)公務員主動履行職責免費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規定款:“公務員於履行義務免費公權力時,因侵權或過失不依法承擔人民自由或權利人,國家應負負損害賠償責任。”
2.
(2)須為不法之行為。
(3)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須承擔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5)須有因果關係。
(二)公務員於(民事)執行職務無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自由人民或權利受到損害者,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2.要件:(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69號)須:同時符合下列四件。
(一)凡制定法律之規範係為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賦予公共政策之權限者。
(二)法律對主管機關履行職務之職責有明確規定,並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三)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無償公權力,具有違法性、犯罪或過失及相當的責任關係。
(四)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損害。
(三)公有公共設施或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
1.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要件:(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2)設定或管理有欠缺。
(3)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損害。
(4)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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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6-10
  • 發布日期: 2013-08-2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
  • 點閱次數: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