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設籍臺中市具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身份,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4、5款之緩召申請條件者,請於114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符合兵役法施行法第30條第4款儘後召集條件者,請於114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向戶籍地區公所洽詢申辦114年緩、儘召事宜,逾期不予受理。洽詢電話:本所人文課22794157分機102。
二、另符合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緩召及兵役法施行法第29條逐次召集、第30條第1至3款條件者,請依限持有關證件逕向所屬單位洽辦,或洽電臺中市後備指揮部(電話:23134788轉565646、565643、565645或23134763、23130633)查詢申辦事宜,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