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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3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於113年12月25日以台內韌字第1131240326號令修正發布

 本次修正條文於113年12月25日發布,自發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故113年12月27日(含當日)以後受理之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案件,依修正後之條文審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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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25-01-02
  • 發布日期: 2024-12-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人文課
  • 點閱次數: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