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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發布令影本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發布令影本

「衛生福利部因應疫後補助國民年金保險費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 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業務,由衛生福利 部(以下簡稱本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 簡稱勞保局)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其依 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規定應負擔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 年四月至十二月保險費,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以前繳納者,已繳納月份之應負擔保險費金額之百分 之五十,由本部補助。 前項被保險人已依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規定申請 保險費分期繳納,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 一日以前繳納第一期金額且持續按期繳納者,視為符 合前項補助資格。 第一項補助金額以元為單位計算,角以下四捨五 入。

第四條 勞保局辦理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保險費補助業務, 於開立當期保險費繳款單時,就被保險人應負擔保險 費之金額,列明由本部補助百分之五十之金額及由被 保險人自付之金額。 前項保險費繳款單應註明由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 費,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繳 納;未依限繳納者,當期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本部補助 之保險費金額,應由被保險人自付。

第五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補助被保險人應負擔之保險費 期間,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致補助金額 變更時,勞保局應予調整。但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 一月一日以後有追溯異動情形者,不予調整。

第六條 本部依本辦法補助被保險人國民年金保險費之經 費,應預先匯入勞保局指定專戶。 本部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勞 保局按月比對被保險人已繳納之應自付保險費後,由 前項款項撥付之。

第七條 勞保局及其各承辦人員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對 非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造成之金額短差,得 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 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市府分類: 社會福利,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10-30
  • 發布日期: 2023-04-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社會課
  • 點閱次數: 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