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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太平區公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

一、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營造優質職場,提供免於性騷擾之工作與服務環境,建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處及補救等措施,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性騷擾防治準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於行為人或被害人為本所員工及求職者之性騷擾事件(含求職者、實習生及派遣員工。但不包括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之校園性騷擾事件。

三、本規範所稱性騷擾及權勢性騷擾係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

四、性騷擾之認定及樣態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制措施準則第五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二條等規定辦理。

五、本所所訂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規範,應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前項公開揭示應以書面、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可隨時取得資料之方式為之。

六、本所就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員工應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應定期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由擔任主管職務以及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者,優先實施。

七、本所受理性騷擾事件申訴之管道如下:

(一)專線電話:04-22781151

(二)傳真:04-22774192

(三)電子信箱:ctt238@taichung.gov.tw(隨承辦人異動更新)

(四)專責單位:人事室

八、本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1.協助申訴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之隔離措施,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並不得對申訴人之工作條件作不利之變更。

4.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5.被申訴人為本所主管以上人員,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得由其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或本所停止或調整其職務;其案件調查結果未經認定為性騷擾,或經認定為性騷擾但未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法律予以停職、免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者,得依各該法律規定申請復職,及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本所首長之停止職務或調整其職務由上級機關為之。

6.啟動調查程序,對性騷擾事件之相關人員進行訪談或適當之調查程序。

7.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將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8.如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理。

(二)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1.協助被害人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協助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

2.檢討所屬場所安全。

3.訪談相關人員,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及查證。

4.告知被害人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並依其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5.對相關人員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6.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本所知悉於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並定期檢討其空間及設施,避免性騷擾之發生。

本所因接獲被害人陳述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惟被害人無提起申訴意願者,本所仍將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九、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機關,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本所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將依下列規定採取前條所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以書面、傳真、口頭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他方雇主共同協商解決或補救辦法。

(二)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十、受理單位受理申訴後,受理人員及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相關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二)申訴書及前項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2.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3.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4、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5、性騷擾事件發生及知悉之時間。

6、申訴日期。

申訴書或言詞所提供資訊作成之紀錄未符前款規定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訴人或代理人於十四日內完成補正。

十一、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所員工者,且其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者,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之期限向本所提出申訴。

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所首長者,如屬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向臺中市政府(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應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訴。

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接獲被害人申訴時,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至勞動部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填報。

十二、本所受理性騷擾之申訴,應成立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處理之。

前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五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所首長指定本所員工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除人事室主任與秘書室主任為當然成員外,其餘委員由本所首長就所內員工指定或遴聘外部專業人士擔任,其中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且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申訴處理委員會開會處理性騷擾申訴案時,應由申訴受理單位指定相關承辦出()席會議,負責申訴案之相關行政程序作業。

本所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調查小組成員以三至五人為原則,由本所首長指定,應具備性別意識,其中女性成員之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且應有一位以上具性別意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十三、參與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或審議人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及表決委員之人數。

十四、本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及申訴調查小組應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調查及作成決議,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訴調查小組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後,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開會議時,應依客觀、公正與專業原則,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並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三)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權益。申訴處理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四)調查結束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並載明理由,移送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處理。

(五)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事件,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就調查結果為附理由之決議及附記不服處理結果得提起救濟之期間及受理機關,並得作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另回報上級機關。其申訴調查結果應包括下列事項:

1、申訴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事實認定及理由。

4、處理建議。

(六)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應作成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載明下列事項移送社會局,另回報上級機關:

1、性騷擾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之敘述。

2、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申訴人、證人與相關人士、被申訴人之陳述及答辯。

4、相關物證之查驗。

5、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及處理建議。

十五、性騷擾事件提起申訴後,得於處分做成前,以書面撤回申訴。

前項撤回申訴後,如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不得就同一事件再提起申訴。

十六、屬性騷擾防治法規範之性騷擾事件,除權勢性騷擾事件外,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語向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調解。本所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社會局申請調解。

十七、處理申訴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違反規定者,申訴處理委員會應即終止其參與,並視情節予以議處。

十八、逾期未作成調查結果或當事人不服申訴調查結果、決議或懲處之結果,得依下列法令規定提起救濟: 

(一)當事人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所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二)當事人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及準用對象,得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提起申訴。

十九、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之性騷擾申訴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懲戒法院審理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二十、性騷擾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所所屬員工,其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所應將調查結果送交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並加強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結果,應定期回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二十一、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所員工兼任之委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及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領撰稿費或出席費,

二十二、申訴處理委員會及調查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十三、性騷擾申訴案所需相關申訴書等表件,悉依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提供範本訂定,但有修正,隨同更新。

二十四、本規範未規定詳盡之處,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二十五、本規範經簽奉首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5-28
  • 發布日期: 2023-03-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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