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申請人須為本市列冊之無自有住宅低收入戶且有租賃事實者,其租賃事實以契約書認定之。
2.申請人及其他列冊低收入戶家庭成員須均無自有住宅,且符合下列居住情形:
(1)無借住、配住及居於三親等以內親屬之房舍。
(2)未受政府安置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但承租政府辦理之社會住宅者不在此限。
(3)未接受政府機關辦理之優惠住宅貸款,包括承購公有眷舍房地、辦理公教住宅貸款、勞工建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及內政部輔助人民自購與自建住宅貸款等。
(4)須未獲政府補助住宿費用。
(5)申請人之戶籍地及所租賃住宅,均須座落於本市。
(6)所承租之建築物主要用途應為住宅使用。
3.申請人須同時為租賃契約承租人,惟專案核列未成年低收入戶者,得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協助代理申請之,若皆無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協助時,得由主責社工協助申辦。
二、應備文件:
1.臺中市低收入戶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
2.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二份且租賃有效期間須3個月以上。
3.申請人(列冊者)之一撥款郵局帳戶存簿影本。
4.最近3個月建物第二類謄本或課稅明細影本一份。
三、申辦程序:
1.租金補助採申請制,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2.符合申請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同性質租金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