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象及標準: 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3.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4.實際居住於臺中市。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2.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三、方式、金額:
照顧者每月補助5,000元。
四、應備文件:
1.照顧者與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
3.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
4.照顧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其委託書。
6.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