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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及申請書下載

檳榔廢園及轉作作業規範

農糧署112年5月1日修正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國民健康,輔 導檳榔廢園及轉作,以達調減檳榔種植面積目標,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二、 計畫依據 行政院 111 年 1 月 25 日院授衛國字第 1110360031 號函 「中央癌症防治會報」第 17 次會議決議及行政院 112 年 4 月 6 日院臺農字第 1121008392 號函。

三、 目標 112 年至 115 年辦理檳榔廢園 800 公頃。

四、 辦理期間 (一)受理時間 1.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3 月 31 日止。 2.112 年 10-12 月、113 年 10-12 月及 114 年 10-12 月申請者,併入次年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二)執行期間: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 止,但 114 年及 115 年申請者須於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廢園、廢園轉作、轉作廢園。

五、 受理對象 都市計畫內「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農牧 用地」之土地。

六、 申請條件 (一) 申請廢園土地須有常態田間管理事實,檳榔株齡 達 3 年以上且植株發育正常。 (二) 申請廢園面積同筆土地或毗連(倘隔有道路、水路 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多筆土地合 計最小面積需為 0.1 公頃(以土地登記簿謄本面積 為準),持分共有者得合併計算,間作者依間作株 數比例計算,仍需達 0.1 公頃以上。曾辦理檳榔 2 廢園轉作之園區、荒廢、零星栽培者(如以檳榔作 為界址等)不列入輔導。

七、 受理單位及檢附文件 (一)受理單位: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二) 檢附文件: 1.檳榔廢園 (1) 檳榔廢園及轉作申請書(表 1)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帳戶影本 (4)最近 3 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倘 為下列土地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如下: A.都市計畫農業區需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B.自有土地者檢附「廢園後土地不得復種檳榔切結 書」或先轉作後土地需參與檳榔廢園切結書(表 2 或表 3)。 C.非土地所有權人應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土地 申請檳榔廢園/轉作同意書」;承租國有土地者 應檢具租賃土地出租機關同意「土地申請檳榔廢 園/轉作同意書」(表 4)。 D.承租國有土地者及台糖土地者需檢附合法承租 契約書。 E.申請者自願於國有土地及台糖土地租約加註不 復(新)種檳榔之同意書(表 5)。 2. 檳榔轉作 契作者需填寫「契作生產收購契約書」(表 6)抑或 「自行委託加工或自行銷售切結書」(表 7),以確 保銷售通路無虞。

八、 查核方式 (一)廢園(含先行轉作)前勘查: 3 1.鄉(鎮、市、區)公所至現地逐筆勘查,需先確認 擬廢園(含先行轉作)之園區檳榔株齡是否達 3 年以 上且生育正常,每公頃至少種植 1,200 株,經公所 現場勘查及審查資料符合廢園及轉作規定後(表 8) 應通知農民進行廢園,並由公所彙報造冊送地方政 府備查(表 9);不符規定者,由公所予以駁回。 2.為提高農民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意願,申請人得先 行間植推薦作物,並經受理單位勘查符合轉作規定 後,先核予田間管理費。另經評估轉作作物收益, 得選擇 1 次或分至多 3 年廢園砍除檳榔。 3.與其他作物間作,其株數未達 1,200 株/公頃者, 按間作株數比例計算檳榔廢園面積。 (二)廢園後勘查: 1.申請者可分年逐批廢除(至多 3 年)或 1 次完全廢 除,但 114 年及 115 年申請者須於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俾利進行勘查、審查及撥付經費。 2.農民於完成廢園後通知公所進行廢園後勘查,並由 公所製作彙整表送地方政府備查(表 10);不符規定 者,由公所予以駁回。 3.認定原則:全部廢除者核發補助費每公頃 15 萬元。 分年廢除者需每年現地勘查,依廢除比例撥付補助 金額。 (三)轉作後勘查: 1.已完成轉作後或廢園前先行轉作,應通知公所進行 勘查。 3.認定原則: 轉作作物需達種植株數基準數(每公頃最低種植株 數)以上,且成活率需達 80%以上(表 11),方予以 補助。分年進行者,經費核銷當年度之存活率仍需 達 80%以上。 4 4.公所完成轉作後勘查,需製作彙整表送地方政府備 查(表 12);不符規定者,由公所予以駁回。 (四)現地勘查:現場勘查人員需每次(含廢園及先行轉 作前、廢園後、轉作後)於同一區拍照存證,並標 示農友姓名、地段地號及查核日期。 (五)抽查:計畫執行期間每年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由直 轄市政府農業局、縣(市)政府會同本會農糧署各區 分署,就申辦案件進行抽查後(表 8),再予核撥補 助經費,倘未符合廢園或轉作規定者,當年不予補 助。各鄉(鎮、市、區)抽查件數至少 15%,10 戶以下均抽 1 戶(每戶至少抽 1 筆);倘抽查案件不 符規定者,直轄市政府農業局、縣(市)政府除不核 撥補助款外並予以駁回。 (六)轉作之作物倘遭受天然災害並經公所登記有案 者,仍得核發補助款,惟後續成園株數仍應達最低 種植株數以上。

九、 轉作作物種類及條件 (一)轉作品項: 油茶、油柑、綠竹筍、茶、咖啡、可可、羅漢松、 牛角瓜、黃梔子、牛樟、獼猴桃、酪梨、山竹、榴 槤、紅毛丹、板栗、新興柑桔類(除文旦、檸檬、 椪柑、桶柑、柳橙、海梨柑、茂谷柑、白柚、葡萄 柚外)、牛奶果及臺灣香檬。 (二)轉作條件: 1.符合適地適種原則,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推薦無 產銷之虞之轉作作物。 2.經地方政府或當地試驗改良場所建議或推薦品 項,經農委會同意後增列,並滾動性檢討及補充品 項,而山坡地範圍以輔導轉作深根性作物為主。

十、 經費核撥 5 (一)補助標準: 1.廢園:每公頃補助 15 萬元,選擇 1 次廢除全部檳 榔者 1 次撥付,分年(至多 3 年)逐批廢除者每公頃 補助金額依廢除比例撥付經費。 2.轉作: (1)山坡地範圍內:每公頃補助田間管理費 10 萬元。 (2)山坡地範圍外:每公頃補助田間管理費 5 萬元。 (3)集團產區:倘申請加入集團產區,另依各類型集 團產區規定納入輔導。 3.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農地: 為提高農友參與檳榔廢園及轉作政策,申請檳榔廢 園轉作土地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有案,且實際完 成檳榔廢園轉作者,當年度再加碼核予獎勵金 1 萬 元/公頃,並以申領 1 次為限。 (二)經費核撥: 1. 公所於每年 9 月底前完成廢園或轉作後勘查暨抽 查作業,並於 10 月 20 日前編造當年度「檳榔廢 園及轉作補助經費申領清冊」(表 13)正本 1 式 3 份,1 份留存公所,其餘 2 份送直轄市政府農業局 或縣(市)政府。 2. 直轄市政府農業局或縣(市)政府審核前開資料 (檳榔廢園及轉作補助經費申領清冊)後,連同「檳 榔廢園」、「檳榔轉作」、「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申請補助費統計表(表 14、15 及 16),於 11 月 10 日前函送農糧署各區分署 1 份辦理補助款核撥。 3. 農糧署各區分署彙整審查相關面積及補助金額 後,於 12 月底核撥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及縣(市)政 府補助款(撥款公文請副知本署)。 4. 至 112 年 10-12 月、113 年 10-12 月及 114 年 10-12 月申請者,其面積及補助經費列入次年年度辦 6 理。另勘查及抽查程序請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及縣 (市)政府依實務及廢園轉作情況調整。

十一、廢園及轉作後查核 由農糧署各區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各鄉 (鎮、市、區)公所實際廢園之受補助農戶(按農戶 數)基本資料中隨機抽查 15%以上【或倘受補助農戶 (按農戶數)達1,000筆以上抽查比率可調減至10%以 上】,至實際廢園耕地現場勘查是否有復種檳榔,並 現場拍照存證及填列「檳榔廢園及轉作後追蹤抽查紀 錄表」(表 17),由農糧署各區分署將查核結果於每年 12 月 31 日前彙報農糧署(表 18)。本項查核工作至少 5 年(自完成廢園後或轉作後之隔年開始辦理查核), 嗣查核結果再行檢討調整。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補助廢園之土地不得再種植檳榔,及先轉作後未廢 園,倘查報有違反作業規範,經當地公所或直轄市、 縣(市)政府查明屬實,由鄉(鎮、市、區)公所追繳該 筆補助款並繳庫,或限期砍除,並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就違規案追蹤列管至繳回款項。 (二)經核准補助廢園及轉作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或承 租契約終止,原受補助人應主動通知公所,由該土 地繼受人出具願遵守本作業規範之同意書,始得辦 理變更手續,倘土地繼受人不願出具願遵守本作業 規範之同意書,且該筆土地又復種檳榔者或先轉作 後未廢園,則須向原受補助人追繳補助款並繳回國 庫。 (三)租用台糖土地種植檳榔者,申請廢園或轉作者,請地 方政府列冊送台糖公司,由該公司列管,於新租約限 制該筆土地不得復種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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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25
  • 發布日期: 2023-02-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太平區公所‧農業及建設課
  • 點閱次數: 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