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土地越界建築
甲買了一塊空地,於自己空地邊緣施作圍籬完成,後經相鄰土地所有權人乙發現甲之籬笆疑似越界,並經地政事務所鑑界後確認甲之圍籬確實位於乙之土地上,乙向甲居住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會聲請調解。
貳、案例分析:
一、有關越界建築調解案件,因此類案件拆除之範圍不得以自繪圖樣或委請私人測量公司製圖,避免將來強制執行時發生困難。
(一)故聲請調解後,第一階段需要雙方協議由哪一方或雙方負擔由地政事務所測量複丈成果圖之相關規費,並且訂定雙方及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共同現地複丈會勘時間。
(二)第二階段兩造再依地政事務所測量完成之複丈成果圖之內容作為主要附件,協議後續處理方式。
二、建議兩造調解成立之內容範例:
(一)越界方同意拆除時:
1.和解書記載依該複丈成果圖所示之越界建築部分之面積來拆除,以及越界方同意拆除並交付另一方之確定時間。
2.如越界方逾期未能自行拆除時,雙方約定同意由另一方逕行雇工拆除之金額及給付時間。
3.被占用土地如為共有時,應記載將土地交還另一方「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4.如有需將土方回填者,建議另折以金錢賠償或約定由他人自行回填。
(二)越界方同意價購越界部分土地,另一方同意出售時:
1.和解書記載要價購土地面積(如附件複丈成果圖所示越界建築部分之面積)、購買之價金。
2.出賣人應配合辦理越界土地所有權分割及移轉登記(移轉登記完成時,視為已將價購土地交付)
3.相關稅捐、行政規費、代書費等一切費用由何人繳納等。
4.如因可歸責出賣人事由,同意約定按日給付違約金與買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