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例:
3年前小明老母親行為開始出現脫序,帶母親就醫才發現罹患輕度失智症,隨著病情惡化,母親的情緒與脫序行為越來越誇張,居住北部的長姊回來指責小明照顧不周,當日直接把母親隨身衣物、藥品等行李打包上車,接母親回去照顧。後續雖然有電話聯繫及探視,總是在母親無理叫囂和姊姊交相責罵下無奈結束,後來姐姐也拒接小明電話。
直到小明接到戶政事務所人員告知逾期辦理母親除戶證明,會處以行政罰鍰的通知後,才發現母親已經往生2個禮拜。小明在悲痛跟錯愕的情形下辦理母親遺產事宜,申請母親遺產歸戶清冊才發現父母一生胼手胝足打拼的財產顯示為零,驚覺發現姊姊利用照顧母親期間辦理財產轉移,並將母親不動產再賣給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
貳、案件分析:
1.受詐欺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撤銷的。
例如:詐騙失智症長者簽訂買賣契約,不動產過戶後可以撤銷失智症長者出賣的意思表示,使買賣無效。然而主張詐欺的一方需要負舉證責任,非本人很難清楚案發經過,更何況失智症者於法庭上面對交互詰問,可能因病情無法指認、陳述,甚至記憶模糊。
2.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假設母親先移轉不動產給小明姊姊,小明姊姊馬上又賣給不知情的小李,因小李是善意第三人,縱使撤銷母親與姊姊間的買賣契約,母親只能跟姐姐要回現金,不能跟小李要回不動產。何況母親已往生了,小明如何去舉證母親當初是受到姊姊詐欺呢?
3.此類案件牽涉到子女輪流撫養及長者健康照護問題,實務上家人往往在未即時因應病情、拖延聲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而導致子女間因長輩照護問題,釀成嚴重的家庭糾紛。因此建議市民本身在健康亮起紅燈前,可以先辦理民法第1113-2條第1113-10條「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契約委任事務之參考範圍:
(一) 有關生活管理事項:照護安排受監護人之生活,例如生活必需費用之取得、物品採購及日常生活有關事項;協助繳納相關生活照顧費用及其他稅費等。
(二) 有關醫療契約、住院契約、看護契約、福利服務利用契約及照顧機構入住契約等事項。
(三) 保管與財產相關之證件、資料及物品。
(四) 申請及領取受監護人各項退休金、保險給付、津貼、補助,及辦理各項福利身分資格之取得與變更等事項。
(五) 開具財產清冊:
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分別詳列現金存款、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權等清單。
(六) 有關財產管理事項:
1.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並予以記帳。
2.受監護人死亡時將受監護人之遺產交還於其繼承人。
(七) 繼承事宜:受監護人為繼承人時處理受監護人之繼承事宜,包含為繼承登記程序、拋棄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及行使受遺贈權、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扣減權之辦理等事項。
(八) 處理受監護人行政救濟、訴訟、非訟或訴訟外紛爭解決事宜等。
(九) 若受監護人受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應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
(十) 執行民法或其他法令所定監護人之相關職務。
(十一) 其他約定事項:
例如:接受法定繼承人查閱帳冊資料、與親友會面之安排、信件拆閱、電子郵件之處理…等。
Q:有了意定監護還需要遺囑嗎?
A:遺囑主要處理死亡後的財產分配事宜,需等待遺囑人死亡後才生效力,意定監護則是指定監護人管理自己生存其間的生活、醫療與財產事務,所以兩者完全不一樣。
Q:意定監護跟預立醫療決定書有什麼不同?
A:預立醫療決定書是為避免自己陷入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情況,無法自行表達醫療意願,因此預先註記自己的醫療決定,表達是否願意接受維生治療。在沒有選任醫療委任代理人的情況下,監護人對於侵入性手術等重大醫療行為也有同意權,且監護期間的一般非重大的醫療行為,原則上也會由監護人負責處理,而不屬於預立醫療決定書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