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星期三)止。
二、計畫執行期限: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三、本補助採書面審查,文化局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四、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受理期程內檢附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一式6份,併證明文件與相關資料,逕寄文化局文化資源科,信封請註明「申請112年下半年度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藝文暨民俗節慶活動補助」。
五、相關申請表格,請至文化局官網首頁>藝文主題>社造與文化設施>藝文暨民俗節慶補助(https://www.culture.taichung.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