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以台內營字第1040807592號 修正「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申請報備處理原則」為「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並修正全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附修正「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詳情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