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資格條件:
1、設籍且實際居住於臺中市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3、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2倍。
4、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1人時,合計未超過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5、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補助金額:
1、身障類別等級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
2、身障類別等級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三、應備文件:
1、申請書、切結書、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2、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及最近一年度內頁交易明細。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優惠存款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每月領取退休俸明細表或存簿俸金轉帳明細影本等。